商密君发布于 2023-05-29 09:46:18
近日,在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合议庭参考《上海海事法院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简称《指南》),在被告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对存储于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关键电子证据予以审查认定,推进案件事实查明,尽快定分止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证据越来越多的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出现。
涉互联网的电子证据,具有数量多、变化快、易篡改等特点。在传统的公证取证方式之外,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的服务,对互联网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成为一种选择。
司法活动中,区块链存证服务和管理应用正在飞速扩增。对于当事人而言,区块链技术有利于解决电子证据 “存证难”“认证难” 的问题;对于法院而言,既要肯定区块链的技术优势,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又要严格审查标准,有效规范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边界。
为此,《指南》将第三方存证平台、司法区块链平台列入关注范围,聚焦区块链提单、港口管理、跨境结算等应用平台生成的电子证据,为审判人员提供审查要点指引。
该案中,原告某货运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签订《海空运综合代理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协议有效期一年。
原告诉称,协议期满后,双方虽未办理续签手续,事实上仍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合作,并为被告办理了 7 票货代业务,后因被告逾期未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诉至法院。
由于该案被告去向不明,且涉案《海空运综合代理协议》已超过约定的有效期限,因此原、被告在协议期满后形成的有关业务内容和费用结算的往来电子邮件,成为证明双方之间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继续存续的关键证据。
对此,原告提供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确保案涉电子邮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指南》第 12 条规定,对于通过可信时间戳、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等技术方式固定和提交的电子数据,应结合电子数据来源、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电子数据之间的联系等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明力进行综合判断。
合议庭参考《指南》审查相关要点,发现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可以与在案《付款承诺》,电子发票,提单等原、被告业务往来过程中形成的业务凭证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据此,合议庭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及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运代理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 36 万余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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