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网站平台发布的涉及举报企业案件往往存在“不确定性”,这种现象源于信息传播的快速和广泛性,容易造成信息的扩散失控,导致不实消息、夸大事实或者无根据的猜测在网络上蔓延。此外,一些恶意带节奏的团体/个人出于利益或其他动机,对企业进行恶意举报或者散布谣言,故意夸大事件影响,误导公众。
为更好维护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建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长效工作机制,近日,中央网信办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举报工作实际,印发了《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第四条指出网站平台对于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等,应该重点受理处置。
信息类型具体内容如下:
仿冒性信息:仿冒性信息主要包括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以及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对于误导性信息,网站平台应当严格审查。
误导性信息: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等都是误导性信息。
谣言类信息:谣言类信息主要包括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侮辱性信息:对于攻击谩骂企业或企业家的、涂抹恶搞企业家肖像照片的、与色情低俗话题恶意关联的以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信息归类于侮辱性信息。
泄密性信息:违规披露企业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户籍档案等个人身份信息的、违规披露企业家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联系信息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隐私信息。
《工作规范》对于网站平台如何处置上述类型信息以及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做出严格规范,要求网站平台充分掌握相关资料,及时处置,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举报人提交的举报信息应当及时判断真实性,《工作规范》指出如果提交的信息能够满足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的文字举报、提交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提交申明举报真实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证等条件,网站平台应当予以受理。
此外,《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强调网站平台受理涉股东、高管、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等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应当报请省级网信部门审核。对重大事项,报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审核,不得滥用举报处置权利,严禁实施有偿删帖、人情删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利用举报处置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后,《工作规范》要求网站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流程,规范层级把关,强化内部监督,确保依法依规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留存全量数据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网信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相关账号处置情况,也应当定期报送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同时,各级网信举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对属地网站平台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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