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发布
发布日期:2023-10-25      作者:       来源:      分享: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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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6号国务院令,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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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79亿,未成年网民规模突破1.91亿。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出台的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坚持社会共治,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坚持立法协同,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并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

根据《条例》,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条例提出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等要求。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欺凌防治机制

网络欺凌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社会对此广泛关注。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

《条例》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请求行使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权利,拒绝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条例》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等,强化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当事人的保护。

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

未成年人处在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沉迷网络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

司法部、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加强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细化网络游戏实名制规定,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明确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防治工作方面的职责。同时,严禁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非理性消费的问题,《条例》明确,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文件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0/content_69112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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