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9月28日,国家网信办起草《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不是在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2层206、207室 邮政编码:100080
电话:010-62565314 刘莉 京ICP证16064523号-2 版权所有: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技术支持:中科服 内容支持:鑫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