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中的数字贸易及网络安全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1      作者:       来源:      分享:

上海自贸区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中的数字贸易及网络安全规定解读

2023年12月7日,国务院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方案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一、方案出台背景






距201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至今已有5年时间。其间,我国参与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达成并在各国相继生效,我国亦在2021年先后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DEPA),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对外开放思路与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从此前零散、碎片化的渐进开放模式,转向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模式,从以商品和要素的顺畅流动为主,转向以经贸规则和监管模式的互认接轨为核心。这不是说前者不再重要,而是制度供给和营商环境优化对于高质量发展来说更为迫切。制度型开放不仅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切实需要,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信心。

本次《总体方案》的发布,以上海自贸区为试点,将制度型开放模式进一步具像化并在相关领域率先落地实施,将为全国范围内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二、方案主要内容






本次《总体方案》聚焦7个方面,提出80条措施。包括:

一是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推动金融、电信领域高水平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等。

二是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优化完善进境修理货物、医疗器械、葡萄酒等特定货物进口管理和商用密码产品管理,着力构建科学、便利、高效的管理模式,提高通关便利化。

三是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从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技术应用、数据开放共享和治理三个方面发力,以期构筑数字贸易发展优势。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关注商标与地理标志、专利两大领域的部分问题,另外针对部分商标侵权行为、电影院放映盗版电影行为以及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中的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加大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力度。

五是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从优化采购程序、完善采购管理、加强采购监督三个方面,构建规范透明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

六是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及多举措践行环境保护。

七是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包括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加强监管互认与合作、强化安全审查机制等。

三、重点关注数字贸易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数字贸易也从单纯的“贸易手段数字化”,逐步发展为包含了“贸易产品数字化”的更广泛意义上的贸易领域,如数字货币的使用、数据和数字产品的贸易、数字化服务的贸易等。与此同时,数字技术应用规制、数字贸易规则建立及数字贸易监管,以及作为其安全及可靠性屏障而与其紧密相关的网络安全治理和监管,成为全球热议话题。

本次《总体法案》对数字贸易及与其紧密相关的网络安全给予了重点关注,其中四个章节26条措施涉及到数据、数字贸易及与网络安全等相关内容。包括:

(一)金融服务扩大开放中涉及的跨境认证、数据传输及数字人民币试点等问题

1.鼓励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应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2.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允许金融机构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涉及金融数据出境的,可基于国家安全和审慎原则采取监管措施,同时保证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3.要求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

(二)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中涉及的商用密码产品管理和通关便利化举措

1.商用密码管理方面,在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前提下,对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外的产品不采取限制措施,不强制制定或实施技术法规及合格评定程序以获取专有密码信息、不强制要求与境内企业合伙或使用特定密码算法等。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对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应经检测认证合格后方可销售或提供。

2.提高通关便利型方面,强调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支持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数据跨境交换系统;鼓励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及可获得的开放标准,加强国际合作、分享经验及共同开发试点项目。

(三)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相关举措

该章节第24-38条均为数字贸易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如下:

1. 数据跨境流动方面:在符合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默认支撑业务开展的数据跨境流动是合法的;支持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鼓励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形成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2、数字技术的应用方面:支持推动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应用;加强电子发票全面数字化并增强其跨境交互性;支持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研究建立人工智能技术的伦理道德和治理框架,设立咨询机构和制定规范指南、发布示范案例;支持可信、安全和负责任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并在医疗器械、创新药物研发和智能网联汽车方面针对性提出优化和完善要求。

3、数据开放共享和治理方面:支持企业依法共享数据,促进大数据创新应用,积极参与全球开源生态建设,支持探索数据交易服务,建设相关关键基础设施、创建平台并制定相关标准和规则;明确扩大政府数据开放范围,鼓励开发以数据集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此外,还对于中小企业合作和数字化发展、推动境内外机构合作、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常态化监管制度进行了简要规定。

(四)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相关内容

1.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判断识别风险,根据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监管。

2.鼓励建立与境外网络安全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形成网络安全问题全球合作解决方案。

3.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重要信息公开程序。

4.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统筹推进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网络监管等,加强协同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不仅扩大了电子支付系统、数字货币、数据跨境传输、商用密码产品等产品和要素的流动性,关注数字技术应用、平台和数据基础设施的布局落地,更强调了在治理、规则、机制、标准和指南制定等方面与国际机构的合作接轨及经验共享的制度层面的开放,可以说是对制度型开放的一次重要践行,具有特殊意义。

本文作者:数字丝路安全智库 冯玉晨

本期编辑:洪璐

*免责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




原文链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通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2/content_69189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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