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据要素流通的现状、困境与解决思路
发布日期:2022-12-07      作者:王泽宇 闫树       来源:人民邮电报      分享: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流通是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数据要素流通领域的探索正不断扩展和深入,然而仍存在许多问题阻碍着数据要素流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通过制度与机制设计、新兴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来解决。


数据要素成为热词

我国数据要素政策布局逐渐细化。自2019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以来,中央发布多项政策文件,围绕数据要素发展进行谋篇布局。2020年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从数据供给、流通、开发利用、安全保护等角度提出探索方向。2022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则进一步提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推进产权分置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流通和收益分配制度等要求。国家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对数据要素流通各环节提出了细致的目标和要求。
以公共数据为主要对象的数据开放共享持续推进。开放和共享是数据流通的两大形式。公共数据一般认为归国家或全民所有,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代为管理,不涉及秘密和隐私的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可以使其拥有的高价值回馈社会。积极推进以公共数据为主要对象的数据开放共享,可有效缓解数据流通中的供给不足现象,成为激发数据要素流通参与主体活力的主要抓手。目前,我国已经有10余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涉及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相关内容,其中“公共数据运营”“首席数据官”等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在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公共数据。2022年8月,上海印发《2022年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重点工作安排》,对开放细则、工作机制、技术要求提出更细致的目标,是推进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有益探索。
以数据交易所为主要载体的数据交易重掀热潮。在市场机制下进行交易是促进数据价值高效释放的关键流通形式。点对点的数据交易模式已有较大规模,但很难实现供需关系指导下的大规模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在政策和产业的驱动下,近两年来各地将设立数据交易机构作为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的主要抓手,再次掀起建设热潮。2019年以来,我国已有16个省级行政区新建20余家数据交易机构。各地数据交易机构优化经营模式与结构,北京依托新兴技术研发交易系统、贵阳制定交易规则、上海建设数商体系、广东深圳打造开源社区等探索,让数据交易有了更实在的依托。

数据要素流通困于三大顾虑

总体而言,我国数据要素的探索还处于起步阶段,数据流通的合规监管体系、权益保障机制、安全保护手段尚不完善,数据流通的基础仍不坚实,给各主体参与数据流通带来诸多顾虑。

合规尺度不明,流通预期不稳。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法规,在打造推进数据要素流动的法律保障基础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现有法律制度多是从保护和监管的角度出发,强调对数据的规范利用和安全隐私保护,并未就具体的流通实践形式、流通市场准入、市场监管等方面给出清晰的法律界定。在数据流通立法体系尚不完善、数据流通行为缺乏统一监管机制的情况下,面对强监管形势,各类参与主体难以把握监管和处罚尺度,对责任的判断没有稳定预期,各主体参与数据流通时找不到明确的合规依据,顾虑重重。

相互缺信任,权益难保障。现阶段,我国数据资源化、资产化等过程尚未完成,数据作为资产或商品直接进行流通的理论基础不扎实,数据要素权属界定、分类分级、估值定价、收益分配等方面缺乏系统框架,数据要素流通难以制定明确的规则。一次数据流通涉及来源者、收集者、持有者、使用者等多方主体,个人数据的人格权如何保障,收集者付出的劳动如何体现,持有者传出的数据如何防止无限复制,使用者如何防范获得假数据,各方如何保证数据价格和自己所得收益的计量公平合理,诸多问题成为数据流通的“拦路虎”,使参与各方望而却步。因此,保障参与各方权益的共识还未达成,参与方之间信任机制的建立缺乏规则的指引。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隐患重重。传统的数据安全主要是保护静态的存储数据,强调数据库的边界安全。进入数据要素时代,数据安全强调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内生安全,突出数据流转过程中的持续安全,这种概念的扩充增加了数据安全保护的复杂性和实现难度。而数据安全的风险始终无法避免,当前所有技术手段都无法保证数据不会失控,尤其是涉及秘密和隐私数据失控蕴含极大风险隐患,进一步阻碍了各流通参与主体的意愿。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多起数据泄露、越权滥用等事件,加剧了人们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不信任感。


破解困境需要多角度协同发力

面对数据要素流通的种种困境,需要营造审慎包容的市场环境,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探索数据流通的解决方案与技术手段,在政产学研各界的协同发力中不断创新,促进数据要素的健康发展。

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划定法律监管红线。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各项具体制度研究制定过程中,可先行划定法律法规红线,明确合规监管底线,分类清理规范不适应数据要素流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为数据流通参与主体的探索提供稳定预期,进一步释放各主体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开展数据流通试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是近年来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可以提升数据流通主体积极性,提高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要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借鉴国内外数据流通经验和其他生产要素流通模式,开展数据确权登记、价值评估、对接交易、收益分配等流通环节试点工作。发挥数据交易机构的公共职能作用,鼓励数据供方与数据需方的沟通交流,主动贴近市场需求,充分挖掘业务场景。支持企业开展数据流通实践,收录典型场景,形成数据流通操作指南和推广示范案例。

鼓励前沿技术攻关,有效支撑数据流通。近年来,隐私计算等前沿技术逐渐火热。隐私计算是指在保证数据提供方不泄露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的一系列信息技术。这项技术可以提供“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流通范式,从而解决数据权益保障与安全保护的若干问题,被视为解决数据要素流通难题的关键技术。然而隐私计算技术与标准体系尚未完全成熟,针对核心技术,要持续攻关,尽快突破性能、安全和互联互通等方面的瓶颈。同时要加紧研制技术标准,强化市场认知,鼓励技术开源,推动隐私计算、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协同,探索有效解决数据流通问题的技术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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